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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关系准则

1 、本所根据客户的委托以本所的名义   与其签定书面委托协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费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

2 、对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本所不受理。对正在处理的业务,客户提出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本所有权拒绝,并予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若客户坚持要求,本所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协议。

3 、客户可以要求自行指定律师,本所可以决定是否接受该客户的指定。如被指定律师不能胜任该项业务或被指定的律师不接受该客户的指定,则由本所指定能胜任该项业务的律师主办或协办该项业务。

4 、律师不得为与本所、本所合伙人或本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5 、律师不得同时为一个案件、一项交易的有利害冲突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提供法律服务。

6 、律师不得就诉讼案件的未来结果向客户作出任何保证,亦不得就法律上和现实上无法控制、无法衡量的其他情况向客户作出保证。

7 、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

8 、律师应尽量减少客户负担,不得与客户发生合同外之经济往来。不得利用委托关系擅自为其个人谋利,不得私下收费,不得向当事人索要好处。

9 、律师应当为客户保守秘密。除履行法定义务或经客户许可外,不得披露与委托业务有关的任何信息。

10 、律师不得无故终止被委托的工作。律师因故终止工作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所,由本所决定更换律师或终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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